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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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等三人受贿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张某甲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豆某某、吴某、张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某和被告人吴某和张某甲以前同为临颍县X路局的职工,三人以前系同事和朋友。2010年3月至9月,被告人豆某某利用该身份,通过被告人吴某和张某甲查禁超限车辆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超限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豆某某共领车2665次,收受超限车主的贿赂共计x元。

2010年5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监测点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带领的查车小某的成员,在7个值班日收取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领车人的贿赂共计9000元,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后该款由吴某指使收款员尼某某在组内私分,吴某个人实际分得1400元;2010年8月至9月间,吴某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检测点的职务便利,再次伙同其带领的查车小某的成员,共同收受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领车人的贿赂款共计x元,后该款被吴某、尼某某、刘某乙等人私分,吴某个人分得6000元。

2010年8月至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带领本组查禁超限超载车的过程中,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检测点的职务便利,在6个值班日伙同其组组员共同收受领车人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人贿赂款x元,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并指使收款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将该款私分,被告人张某甲个人分得5000元。

被告人豆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某对检察机关指控受贿数额x元有异议。其辩解称我没有指使任某人去收这个钱,我也没有收到这个钱,这应当是工作之中的事。

被告人张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其辩解称:①我们干工作,不是组织部门认定,也不是局里下的文,我们是实实在在想干工作,我没有与外界联系过一次电话;②对于工作上来说,这5000元没有到自己手中;③单位给我们每月发200元工资,再扣掉养老某险金所剩无几,有些事不公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豆某某和被告人吴某和张某甲以前同为临颍县X路局的职工,三人以前系同事和朋友。2010年3月至9月,被告人豆某某利用该身份,通过被告人吴某和张某甲查禁超限车辆的职务上的便利,为超限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被告人豆某某共领车2665次,收受超限车主的贿赂共计x元。

2010年5月,被告人吴某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监测点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带领的查车小某的成员,在7个值班日收取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领车人的贿赂共计9000元,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后该款由吴某指使收款员尼某某在组内私分,吴某个人实际分得1400元;2010年8月至9月间,吴某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检测点的职务便利,再次伙同其带领的查处小某的成员,共同收受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领车人的贿赂款共计x元,后该款被吴某、尼某某、刘某乙等人私分,吴某个人分得6000元。

2010年8月至9月19日,被告人张某甲在带领本组查禁超限超载车的过程中,利用分管超限站流动检测点的职务便利,在6个值班日伙同其组组员共同收受领车人豆某某、黄某某和周某某等人贿赂款x元,为超限货车车主谋取免遭检查和罚款的不正当利益,并指使收款员张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乙将该款私分,被告人张某甲个人分得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豆某某的供述。

我是2010年3月份开始正常领车的,大多是周某、阜阳、平顶山的拉煤车,他们走临颍境路过会被超限站、交警、运管所等部门处罚,我与这些部门比较熟,我就向车主或司机收取一定费用,大部分交给超限站、交警,我从中得到一些辛苦费。平时带车司机打我的156××××××××和156××××××××两个号码,我开车到县界牌收钱,收完钱后我把收过钱的车牌号报给超限站和交警,这样他们就可以不被查处,过几辆车或一批车,我按照跟交警、超限站商量好的价钱,给他们交钱,每辆车给交警一般是30元,超限站50元,一般情况下,我得20至40元,超限站和交警也有小某分开票具体多少我没算过,但总体来讲开票少,不开票的多,我不给货车司机出任某手续,这期间我收的钱交给超限站和交警队各班开票员,开票员有张某甲、刘某乙、尼某某等,超限站的带班领导吴某、张某甲都知道。前期领车是分批交,过四、五辆车交一次,后来采取集中交。我6、7月份时,因超限站一段时间在漯河联合治超,没有值班的,我也没给大家帮那么多忙,我反复算了一下扣去6、7两个月的差额,这6个半月我得的钱也就算是x元。按我电话记录看,我给超限站交的钱至少有4万,交警上至少有6万。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我是从2009年7月份开始带班上路查超限车的。但真正带班上路查车应该是从今年9月份。在带班上路查超限车辆时,有几个专门“带车”的人,他们向过往车辆司机收取一定的费用,然后带领车辆通过我们的查车站,我们不再对这些车辆检查。事后“带车”的人再从他的所收费用中交给我们一些,交给我们的这部分钱由我们几个查车人分掉,带车的人我所知道的,有豆某某、黄某某、红某、国某、志某、记者杨某丙、记者周某某,带车人按照车辆承重的多少,进行交费,小某一般给我们50,大车交给我们100至150元。我们收带车人的钱,有时候开票,有时候不开。因为我们有收费任某,要想完成任某,就需要给司机或带车人撕个小某,同时觉得班上人工资低,也就沿袭以前的规定,有一部分收了钱不开票,由班上人平分。我一共在8月份带了两个班,9月份带了4个班。8月份的人员有刘某乙(开票员)、臧某某、杨某丙、闫某,9月份的有张某甲(开票员)、杨某丙、石某、康某某。8月份两个班,每个班收1400元,共2800元,9月份四个班,我们共收了x元,这些钱是经张某甲的手收的,中秋节前,我分两次向张某甲要了共3000元,需要到领导那坐坐。另500元用于车辆加油、人员吃饭等,其余x元我们班上5个人平分,我们分钱也不是一次分的,而是当天查车结束的看收到多少钱,当时就分掉了,零头转到下次或吃饭、车辆加油等。

3、被告人吴某的供述。

我于2009年4月任某站长以后,开始在超限站外围负责流动治超,四月份我因为身体原因请假了,没有带几个班,到今年5月份,我才开始带班流动治超。在流动治超的时候,有收钱没有开盘,然后由值班人员私分的情况。我作为皇帝庙超限站的副站长,拿280元的工资,在超限站每月补助550元,工资太低,我们站上任某是这样,从我到超限站就有,这是一个潜规则,我当站长时,我们一个班的人说向超限车辆收取一定的现金不开票,我就同意了。在治超过程中领车人有豆某某、黄某某、小某和红某某等人,所带的车通过以后,由带车人再给我们结算一共多少钱,这部分钱我们一般没有开票。我在今年5月份上六、七个班,一共分了1400元钱左右,一共收多少钱,具体数字不清楚,有9000元左右,8月份的时候,我们分成四组,我带一组,上了4个班,张某甲带了一组,后来张某甲被纠风办停职检查,我就接住了张某甲的班。8月份我共上了8个班,我共分了4000元,我带的班上有银某某、毛某某、张某己和尼某某,其中尼某某开票,张某甲带的班上有臧某某、杨某丙、闫某和刘某乙,刘某乙是开票员,8月份收了多少钱,具体数字我不清楚,我们这个班收了x元左右,我带张某甲的那个班时收了八、九千元。9月份我带了4个班,一共分了2000元左右,一共收多少钱,具体数字不清楚,我们这个班一共收了x元左右。今年8月份的一天,银某某对我说杨某长找他谈话,杨某长说现在有黑钱的现象,让退钱,隔了一个星期左右,银某某和尼某某对我说把2000元交给站里办公室了。因为我们流动站也有罚款指标任某,有时任某完不成时候,将老某交的钱顶成任某开票,开票的钱都交到站里了。

4、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流动检查站共有10个人分两班,一个班五个人,俺这一班负责的叫张某甲,开票的叫张某甲,另一班负责人叫吴某,除我和张某甲以外,我们这个班另外三个人是张某甲、康某某、石某。8月份我共上了4个班,日期我记不清,其中前两个班是张某甲带班人,开票员刘某乙,9月份我上了四个班,分别是9日、11日、14日、17日,19日那天刚上班不久,被检察院带走,在查超限中,有领车的情况,领车人有一个姓黄某,一个姓豆某,其他的我不熟悉,他们领着车过来后,把钱放到我们车里面的柜子上,也不需要,值班结束后,张某甲,张某甲会说收多少钱,然后给每个人100元,这些钱让充话费的,分钱有时某某分,有时是某某分。

5、证人石某某证言。超限站存在对超限车辆罚款没有开票的情况。今年9月9日前后,我被安排到超限站外面的执勤点工作,与张某甲一个队。9月份我共上了4个班,我共分了2000元钱。

6、证人康某某的证言。流动检查站共10个人,分两半,一个班五个人,俺这班负责人叫张某甲,开票的叫张某甲,另一个负责人叫吴某。在值班过程中有领车人领车过去的情况。9月份我共上了四个班,我总共分了2000元钱。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在超限站查车中,领车人有老某、老某、小某、毛某某、国某、红某,还有姓周、姓杨某名记者。我共参与了四次查车,分别是9月9日、11日、14日、17日这几天,第一次收了1400多元,第二次收了3000多元,第三次收了3000多元,第四次收了3600多元,经张某甲安排,有一个叫二某的交给我2000元,说是7辆拉沙子的车包月的钱,以上共计x元。x元我们班上五个人平均分了,每个人分了2000元,3000元分两次给张某甲,他说是中秋节到领导家坐坐。500元我们平时吃饭、买烟、加油等花费了。

8、证人刘某丁证言。我担任某票员后的第一个班是今年的8月2日,张某甲带班,人员有张某甲、杨某丙、闫某和我,这天晚上领车人有老某和老某还有一个叫刚的,这晚上一共收了1400元,8月4日还是张某甲带班的,我们收了老某等领车人1400元。由于8月2日晚上,我们被纠风办暗访,8月4日后,张某甲停止工作,以后由吴某带班,8月6日晚上领班人通过吴某交来1300元,8月9日晚上收1900元,8月15日收3100元,X号收了2800元,这些钱都根据吴某的指示,在下班前给大家发了,X号晚上,3100元钱吴某从中拿走了1000元说是办事用。8月底,站里对人员进行调换,我调到一中队,后来开票的工作由张某甲代替。我当开票员,共值了6个夜班,一共收领车人交的欠款x元,其中张某甲带班时收2800元,吴某带班时收了9100元,我从中分了2000元,其中350用于我开票时出现的误差款。

9、证人银某某的证言。我们四中队分两班进行查车,8月份人员有吴某、我、毛某、尼某某、张某己,9月份人员有吴某、我、尼某某、张某己、代某某,我们存在由收领车人的钱进行私分,领车人有老某、老某、红某、小某、国某、杨某丙、周某某等人。8月份我们上了6、7个班,9月份上了4个班,总共收了2万多元,具体数字我记不清,这两个月我共分了4000元。我还向站上交了2000元钱,当时杨某戊站长找我谈话,问我们是否收钱没有开票,我就拿出2000元交给站办公室,后来我给吴某说了这个情况,他也没有说什么。我就从我们班某某手里拿走1000元,从另一班张某甲手里拿走了1000元。

10、证人毛某某的证言。我们流动站是四中队,四中队又分成两班,我们班五个人,吴某、银某某、尼某某、张某己和我,我一共上了5个班。值班的有8月3日、8月5日、8月11日、8月13日,我记忆中,我共分了2000元左右(具体金额我没算过),我们知道吴某在班上拿过钱,是中秋节前到领导那儿送礼,吴某去了两个领导家,标准是每家1000元,送礼钱是从班上扣的。

11、证人闫某某证言。2010年5月份,我们四中队负责流动检测,副站长吴某带班,朱某某是中队长,尼某某是开票员,成员有杨某丙、刘某乙、臧某某、曹某某和我,5月份我在检测点上上了两个班,每个班分给我200元钱,另外班上还有没个人交个手机费,我分的钱从哪里来我不清楚。

1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10年5月份我一共在活动检测点上上了7个班,每班给我了200元钱,另外班上还给每个人交了50元的手机费,每个班快结束时开票员尼某某把当天没开票的钱一共多少给大家记一下,然后由贾某让尼某某给大家平分剩下的零头(不够每人100元)由尼某某保管供班上人吃饭和买烟等花费,我们分的钱,具体的哪里来我不清楚。

1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实一直在磅房工作负责超限车辆的过磅,罚款开票,然后把收到的罚款交到站里的会计手中,当时的四中队我也是开票员,但我只是在磅房里开票收缴罚款,其他男同志在外面查车时开票罚款的由尼某某负责。

14、证人臧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5月份,我们四中队一共8个人,吴某是副站长带班领导,我因为身体不好,有时白天请假我就不去了,当时怎么分钱,我不清楚。

15、被告人尼某某的供述。我们四中队查车分两个班,我所在班由吴某带队,8月份有吴某、我、银某某、张某己,9月份有吴某、我、银某某、张某己、代某某,我们存在收领车人钱不开票,私分现象,我所知道的带车人老某、老某、江某、小某、国某、杨某戊、周某某等,我们收的钱当着值班人的面进行清点后由吴某决定如何分配,一般情况下平均分配余下的零头(不足每人100元)由我拿着用于大家吃饭、加油等,另外银某某在8月底到9月初从我收的钱中拿出过1000元说是交站里办公室2000元,从我的班和张某甲的班上各拿1000元。8月份我们上了5个夜班(3日、5日、8日、11日、13日)这五个夜班共收豆某某拿领车人好处费x元,九月份我们上了4个夜班,共收好处费x元。这两个月我个人共给好处费4000元。

16、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原来做出租车生意,2009年3月份开始干领车这一行当,我先找到张某甲说想干这一行,张某甲同意了,每辆大车我收了350元交给超限站150元,交警100元,我本人得100元,随后我又与另外一个副站长吴某,交警前任某某己后任某某某也建立了关系,我领的车也不固定一般都是拉货的长途大车,我将收的服务费每辆大车150元交给超限的值班人员,100元交给交警值班人员,他们收下款不给我开任某票据。

17、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的一个同事的车被皇帝庙超限给扣住,我找超限站长尹某某时看到吴某在扫地,我自我介绍是法制频道的记者,请他们帮忙少罚点,这一次是我和吴某初次相识,2010年2月吴某在超限站值班,河南科技报一个姓张的记者要找吴某的事,我通过关系给他摆平,吴某很感激。后来我考虑查车有利润额就和车主协商收费标准,每过一辆车我就能得到50元或100元。2010年春节在站里值班,河南日报农村版几个记者拍他的违规行为,我帮忙把事摆平,所以后来我找他领车过超限站,他也很给我面子。

18、证人杨某戊、李某某、陶某某、张某己、张某甲、田某某、王某某、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过临颍皇帝庙超限站时与豆某某用以联系,联系后有查车的就给老某交钱,可以顺利通过的事实经过。

19、领车人与张某甲、吴某的通话记录表,豆某某与车主的通话单。

20、吴某带班查车的日志。

21、漯河市X路局皇帝庙超限流动检测站流动稽查检测计划表。

22、被告人户籍证明。

23、被告人任某证明。

24、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举证、质证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豆某某利用和被告人吴某、张某甲为同事的身份,利用超限站副站长吴某、张某甲查禁超限载车辆的职务便利,为超限超载车辆谋取免除查禁和处罚的不正当利益,其间,被告人豆某某共计受贿x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吴某伙同本组的工作人员,利用查禁超载超限车辆的职务便利,为超限超载车辆谋取免除查禁和处罚的不正当利益,伙同其队的工作人员共同受贿x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甲伙同本组的工作人员,利用查禁超载超限车辆的职务便利,为超限超载车辆谋取免除查禁和处罚的不正当利益,伙同其队的工作人员共同受贿x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豆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告人吴某、张某甲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三被告人均向检察机关退出非法所得。庭审期间,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豆某某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臧某峰

审判员郭纪元

审判员臧某治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曹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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