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吴宏,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李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枚英于201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胡笑男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