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略)。
管理人负责人陈建宏。
委托代理人蒋笑非,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明,湖南方正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团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7元,减半收取768.5元,由原告株洲市惠友电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段郴雯
审判员吴某斌
审判员刘卫国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