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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新大新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永进,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家界新大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新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新大新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2日作出(2008)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9月19日,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未先履行合同的义务,而直接导致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部分义务,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系被申请人,申请人无任何过错。首先,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安装电梯,其次是物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从而导致申请人行使拒绝交纳部分租金的权利;2、原审判决申请人支付拖欠被申请人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停车费共计x,74元及违约金x元无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被申请人未先履行合同义务,且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停水停电,申请人没有必要交纳租金和水电费、物业管理费;3、原审在审理时未对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任何结算及处理,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案件处理时,必须应对双方财产进行清算和处理,明显系适用法律错误。

王某某在申请再审过程中,向本院提交了杨勇、胡守领的书面证言。并在本院庭审听证中请求证人龚安辉、吕强出庭作证。上述书面证言及证人当庭作证,拟证实王某某自2007年以来的经营期间,因新大新公司消防试水打湿电脑设备及财产被盗的情况。

新大新公司答辩称:1、是否安装电梯不是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未安装电梯,申请人完全可以拒绝接受租房,在接受并承租使用五年后再提出未安装电梯理由抗辩,实在过于勉强,有悖客观事实;2、财产是否被盗或水淹,与本案讼争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3、如果申请人认为存在财产被盗或水淹损失,完全可以在原审法院提出反诉,但申请人既未提出反诉,也未就本案原审提出上诉,而是认可了原审判决。更为重要的是申请人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存在上述所谓损失;4、申请人因股东内部矛盾和擅自转包租赁场地发生纠纷后才于2008年9月停业的,新大新公司完全是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供水供电的,故申请人提出的所谓停水停电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并认为王某某不但拖欠了新大新公司原审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2007年至2008年间的房租等费用,而且拖欠了2008年至2010年间的房租等费用,其申请再审理由完全不能成立,意在拖延时间,阻扰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新大新公司与原审被告王某某签订的三份《场地租赁及配套管理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三份合同均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新大新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按时向王某某交付了租赁物,已按约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王某某租赁新大新公司的房屋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及物业管理费,但王某某自2007年以来,一直未按时交纳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且自2008年7月以来,拖欠新大新公司的房屋租金,按照三份合同的第四条约定,应视为王某某严重违约,新大新公司可解除合同。故新大新公司要求与王某某解除合同,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三份《场地租赁及配套管理合同》理由正当,其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合同终止后,王某某应当向新大新公司支付拖欠的房租、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停车费。王某某在原庭审中虽对新大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欠费清单及具体数额有异议,但王某某未在合议庭规定的期限内与新大新公司对账,视为王某某对新大新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欠费清单及数额予以认可。王某某违约后,按照合同约定,王某某交纳的商业信誉保证金不予退回,充作违约金赔付给对方。故新大新公司要求王某某支付违约金x元得诉讼请求,亦应予以支持。王某某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都是围绕新大新公司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其财产损坏或被盗而造成损失,故而拒绝交纳房屋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同时,王某某就租赁合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问题,已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新大新公司的催费通知等,判决王某某支付新大新公司房屋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滞纳金和违约金并无不当。王某某提出的因财产被盗和被水淹才拒交房租及水电费和物管费用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新证据,且无法证实损失数额,应不予采信。王某某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二)、(六)项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陈明

审判员汪云辉

审判员吕红军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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