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汨执字第241-X号
申请执行人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个体户,住(略)。
被执行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环保局干部,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某在2010年10月18日之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及有关单位有收入,且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留或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余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