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庄某某、梁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XX,女,19XX年X月X日生,新加坡国籍,护照号码XXX。

原告梁XX,男,19XX年X月X日生,新加坡国籍,护照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女,被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男,被告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XX、梁XX诉被告上海XX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9月3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XX、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全额退还原告。

审判长孙黎

审判员杜灵燕

代理审判员董怡娴

书记员钱丽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