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汨执字第54-X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力动机电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雍景园X栋X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系张某某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江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江某在2011年1月24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某某、江某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江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及有关单位有收入,且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留或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江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x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志勇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