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汨执字第313-X号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地址:长沙市X路二段X号定王大夏X楼。
负责人吴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执行人刘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被执行人刘某甲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甲拥有号牌为湘x的东风悦达起亚牌狮跑汽车一辆,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刘某甲所有的号牌为湘x的东风悦达起亚牌狮跑汽车一辆。
二、扣押期限为一年,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廖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