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蔡某乙,基本情况如前述。
上诉人张某某因其他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东亚
审判员董会平
代理审判员高洪光
二OO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晋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