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村民。
被告李某某,男,32岁,汉族,住(略)。本院于201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0日,被告向原告处购买了30只羊,价款共计x元,给了6800元,下欠x元由被告书写借条1张,并约定利息1.5分,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欠条、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某于2011年6月24日前给付原告段某某x元以及该x元自2010年11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按月息150元计算的利息(已给付5000元本金)。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