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武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2月1挥右钭毨W霖。被告从2003年10月开始经常不回家,不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对孩子不管不问。现又染上赌博恶习,每天都有人上门讨债。我们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04年2月1挥右∽忻罱毨W霖,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李某某于2008年10月离家外出,原告怀疑其有生活作风问题,故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并已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