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程某某,女,1957年出生。
诉讼代理人燕建华,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44岁。
监护人宋XX,女,44岁。系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之妻。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一案,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刘某某没有提出上诉,原审判决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某上诉人程某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程某某撤回上诉;
二、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汤小龙
代理审判员段军英
代理审判员吴为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