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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合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胡某,男,52岁。

被告周某,女,49岁。

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世能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诉称,我与被告再婚后夫妻性格不和,被告性格脾气暴燥,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被告擅自拿走我修汽车收入,不拿出来购买材料,常为家庭经济等琐事发生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喝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我劝原告不要喝酒才发生纠纷,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0月22日,双方自愿在XX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经济琐事发生口角纠纷,引起夫妻关系不睦。2011年8月,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案经审理中调解和好未果。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有结婚证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载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为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纠纷,引起夫妻关系不睦,致使夫妻关系产生裂痕。现原告在举证期间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夫妻家庭矛盾,互相信任,真诚相待,珍惜夫妻情谊,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世能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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