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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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又名朱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南省方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陈某某,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花、王××以要求被告人朱某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跃、李某科出庭支持公诉,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花、王××及其诉讼代理人殷新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部分经调解准予撤诉,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王真真相约至本村X路路沟边,王真真以公开自己曾和朱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为要挟,要求朱某某给王真真5000元钱,或者娶王真真。朱某某为灭口,用手扼勒王真真的颈部,致其没有反应后将其移至西边几十米处,放在地上用自己的腰带再次扼勒王真真的颈部致其死亡。朱某某将尸体抛至附近的麦地后逃离现场。次日,朱某某投案。经法医鉴定:王真真系被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户籍证明,物证及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案发后在亲属的配合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辩称:朱某某犯罪动机单纯,有自首情节,请求对朱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和被害人王真真相约至本村X路路沟边,王真真以公开自己曾和朱某某发生过性关系为要挟,要求朱某某或者给王真真5000元钱,或者娶王真真。朱某某为灭口,用手扼勒王真真的颈部,致其没有反应后将其移至西边几十米处,放在地上用自己的腰带再次扼勒王真真的颈部致其死亡。朱某某将尸体抛至附近的麦地后逃离现场。次日,朱某某投案。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王真真系被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亲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倪花、王××就附带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朱某某的亲属代朱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朱某某可不判处死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我是来投案的,2009年4月28日晚上8点多钟,在我们村西地里将同村的王真真杀死了。2008年7-8月份时有一天,我和王真真在我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我俩在我家又发生过两三次性关系。我和本村的赵文于2008年10月份的一天定了亲,王真真知道我定亲的事后,找到我说她很生气,我也没理她。2009年3月份一天下午王真真又到我家找我,我们就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4月28日晚上7点多钟,我吃过饭到王真真家去玩,见她两个嫂子在做饭,他二哥王××、三哥王××、她父亲王××都在家,王真真在她家院子里一张床上躺着哩,她家开始吃饭时,王真真还躺在床上,我看见她朝我使个眼色,朝她家西边方向,我想着她可能约我到她家西边有事要说,我就走了,走到她家西边的南北小路上等有二三分钟时间,我见王真真右手拿了个矿灯出来。我俩顺她家屋后往西的一条路走,走有100多米远,我俩坐到地上,王真真开口对我说叫我要么给她5000元钱,要么娶她,不然她就要把我和她的关系说出去,我一听心里慌了,也没吭声,我心里想着这事要是叫庄上人知道了,我以后就没法做人了,我越想越怕,心里开始恨王真真。我心一横想着干脆给她整死算了,我猛转身把王真真向后按倒在地上,坐到她身上,右手卡着她的脖子,左手捂着她的嘴,她挣扎,我一直用力有四五分钟时间,她不动弹了昏过去了。我嫌那个地方离庄上太近,扛起她往西走有几十米远,把她扔到地上,听见她还会出气,我解下我的腰带,套到她的脖子上,使劲把腰带往紧处拉,一直拉到她没气了,确定人死了,我把腰带取下来又束到我腰上,我就又回去捡起矿灯,使劲往北扔麦地里了。我到尸体处,准备把尸体扔到麦地里,我一动她尸体见她的手机掉在地上,我把她手机顺手往西扔麦地里了。接着我扛起尸体往西走有几十米远,把尸体扔到一块麦地里,准备绕路回家。这时王真真的三哥王××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在新集街上买东西,一会儿回去。我到家后见王××在我家,他问我为啥满头汗,我慌称是从新集街回来的,后我收拾一身衣服叫我叔朱××给我送到独树,我给他说我要出车。今天晚上8点钟左右,我跟车准备往新乡送货,走到叶县X镇北边我听说公安局找我,我就打电话分别给我叔朱××、我父亲朱××说了我杀王真真的事,他们都劝我投案自首,我说中,后来我给我父亲说了我的位置,我父亲就带你们找到我把我带到公安局来了。我作案时上穿浅色长袖T恤衫,下穿浅红色牛仔裤,红黄某休闲鞋。T恤衫和牛仔裤我装在一个布袋里扔到保安镇X路一个桥下边了,鞋放在车上。矿灯好像是黄某的,手机是个直板的。

4月29日晚上11点多,我跟车准备往新乡送货,走到叶县X镇时,俺叔朱××给我打电话问我事是不是我干的(意思就是王真真是不是我杀的),问我几遍,我承认是我干的。朱××说“你下车吧”。我又给朱××打电话说这事,他们都劝我自首,我说中,你们开车来接我吧。我又给俺父亲打电话承认了我杀了王真真一事。我父亲也说叫我投案。过了一会儿,我父亲给我打电话说,他替我投案了,叫我赶紧回来。后来,我步行到南阳、平顶山界牌处,公安局的车过来将我带回来了。

2、证人王××(被害人哥哥)的证言

我在北京武警总队服役,2009年3月17日从北京回家探亲的,4月28日晚上8点多钟做好饭,我们都在吃饭,我妹妹说不想吃她不饿。她在屋里拿了一团纸和手电灯去厕所解手去,等有四五十分钟还不回来,她走的时候穿的是拖鞋,我们就开始找到4月29日上午还没有找到,下午6点多钟,我在我们庄西边有200米的田间小路X路沟里发现有一对蓝色的男式拖鞋,我就赶紧跑回家喊我母亲、我的两个嫂子和我二哥去看,一看就是我妹妹昨天晚上穿的拖鞋。我们几个人就分头去找,最后我二哥在拖鞋的西北方向四五十米远的一块麦地里发现我妹妹,我就打110报警了。我妹妹上身穿黑色西服,内穿棕色秋衣,下身穿蓝色牛仔裤,脚穿我二哥的男式蓝色拖鞋。手机是黑色直板手机,手电灯是手提式的,蓝色的充电电灯。

4月28日晚上大概8点左右,朱某说天冷,回去穿衣服,然后就回家了。隔有十来分钟左右,我妹妹就拿着矿灯和卫生纸出去解手,然后一直没有回来。我就给朱某打电话,朱某说他在辛集买东西,我就到前院朱某老宅子去等朱某,他是空手回来的,没有买东西,还有一头汗,我问他是否见王真真了,他说没有见。

3、证人王××(被害人父亲)的证言

4月X号下午6点多我用手机给王真真打电话让她回来吃饭。打完电话我出去送东西,回来大概晚上8点了。王真真躺在院里的床上,喊她吃饭她不想吃。我和王××、王××、宋××、田××就开始吃饭。我们还没吃完饭,王真真进屋拿着矿灯,撕点卫生纸出去了。吃完饭她也没有回去,家人找也没有找到,失踪了。第二天下午6点多钟,王××在庄西边的麦地里找到一双拖鞋后,喊我家人一块去西边麦地又找,发现王真真死在庄西边的麦地里。王××就报警了。X号下午我回到家看见朱某在当门西墙站着,当时也没跟他说话。因为他和王××岁数差不多,他好来我家找王××玩。我坐下准备吃饭,朱某就出去了,大概有五六分钟,王真真就进屋拿矿灯和卫生纸出去了。朱某今年应该是21岁,还没有结婚,不过他已经和他家前院赵朝的小女儿订婚了。

4、证人田××(被害人嫂子)的证言

我们做好饭让王真真吃饭,她不吃,也不起来,朱某就在大门外王真真躺的床边,在床边站了一会儿,然后自言自语:“冷哩慌,回去穿件衣服去。”说了就回家了,隔了大概10分钟,王真真起来拿个矿灯去解手去了,王真真出去有二三十分钟左右不见回来,我们已吃完饭就准备去找她,王××和王××先到朱某家的新院去找,没有见朱某,王××就给朱某打电话,朱某说他在新集。然后王××和王××去他家老院去等,朱某回来了满头大汗,问他是否见到王真真,他说没有,然后王××和王××就回来了,把见到朱某的情况给我们说了,我们就满庄的去找王真真,但没找到,到4月29日下午6点多,王××看见了王真真穿的鞋,然后在庄西北角的麦地里发现了王真真的尸体,王××就报警了。朱某同他家前院赵朝家的女儿定过婚了。

5、证人王××的证言

2009年4月28日晚上大概7点多王真真回来后开始择菜,我家前院的朱某到我家转了一圈走了。我们喊王真真吃饭,王真真说不饿,不想吃,我们饭还没吃完,王真真进屋拿了卫生纸和矿灯,给我们说去厕所解手。大概1个小时以后王真真还没回来,我们四处找没找到王真真。第二天下午王××回到家喊我和母亲倪花、嫂子田××、我妻子宋××,他说在我们庄西地麦地边发现一双拖鞋,让我们过去看看是不是王真真穿的。我们过去后一看就是王真真穿的拖鞋。于是我们就在周围寻找王真真,我母亲倪花发现地边的沟里有脚印,我们就顺着脚印找到麦地里,发现王真真人已经死了。王××就打电话报警了。王真真出去的时候下身穿一条浅色牛仔裤,脚穿着我大哥王保平的拖鞋。王真真的手机是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手机号码是x。朱某有20多岁,他和他家前院的赵小妮订婚了,还没结婚。

6、证人宋××的证言内容同王××。

7、证人郭××的证言

我最后一次见到王真真是4月28日下午,王真真一直帮我浇水到下午6点多钟才回家。

8、证人朱××的证言

2008年4月28日晚上我正准备睡觉哩,俺侄朱某某到我家说“叔啊,我今晚跟建华叔出车哩,你把我送到独树街。”之后我就推摩托车把他送到独树街X路边。

9、证人徐××(旅社老板)的证言

我记得2008年4月28日晚上从南门过来一个男青年,中等身材,掂一个黑色布袋,他来时有10点左右,他说住到晚上12点钟就走,说是跑车哩,我领他到旅社一楼南边双人间那间住下,收他10元钱。等到凌晨1点多钟时,他出来走了。

10、证人朱××(朱某某的父亲)的证言

2009年4月29日晚上是我打“110”电话报警的,7点多我听邻居说俺后院的王真真死了。大概8点多钟,给我儿子朱某某打手机,给他说后院妮蛋叫人弄死了,他问我说“咋弄死呀”我说不知道就挂了。后来我又打朱某某的电话关机,我怀疑是我儿子朱某某把妮蛋弄死了,于是我就给朱某某跟的货车上的随车电话x打,打通后我问朱某某为啥关机,他说手机没有电了、一会儿就安上电池开机。在此之前我问他妮蛋死的事是他干的不是。他说“不知道这事”,就把电话挂断了。我叔伯兄弟朱××给我打电话说王妮蛋死知道吗,我说“知道”。后来朱××又给我打电话说“朱某夜里上人家家里去了,问问这事是康干的不”。我说“刚才问他了了,他说不知道。”朱××说“可能是朱某干的,听车老板说公安上找他调查朱某跟的车号了”。之后我又给朱某打电话问他到底是他干的吗,朱某给我说是他干的,我说你不是把咱家都毁了呀,上哪儿都能找到你,你只有两条路,一条是自杀,另一条是投案自首。后来我又问朱某为啥把妮蛋弄死。朱某说“妮蛋说怀孕了要他把和前院赵文的婚事退了,要不娶她她就把这事宣扬出去,后来我脑子一热就把她卡死了”。后来我问朱某在哪里,他说在许南公路边,并说自己打110投案自首。我说中呀,后来我想着先替康投案自首,我就给朱××打电话说,咱俩去找公安说说投案自首吧,后来我在家里想想还是先报110吧,于是我就拨110说我庄死人的事是我儿子朱某干的。正在这时你们公安人员到我家,我领着公安人员找到了朱某,公安人员把他带到了独树镇派出所。朱某是在去年10份的时候和赵文订婚的。

11、证人朱××(朱某的叔叔)的证言

2009年4月29日晚上,我正在庄上配合公安机关侦办王真真被杀一案时,我兄弟朱××给我打电话说“王真真被杀的事是朱某干的。”我说如果是朱某干的话让他投案自首。我又反问朱××为什么说是朱某干的,朱××说“今天下午派出所调查朱某的去向时,跟车老板何栓说他知道这情况后就打电话给朱某追问此事,朱某承认是他干的。”我就给朱某的父亲朱××打电话说可能是朱某干的。朱某的父亲朱××说“不可能。”我还对朱××说“你给朱某打电话,如果是他让他投案自首。”过了一会儿,朱某给我打电话,我对朱某说“那你投案自首。”挂断后,我就又给朱××打电话说“刚才朱某给我打电话说是他干的,你先替朱某投案自首去。”接着我就给古庄店派出所的李某传副所长打电话说案是朱某作的,他马上就投案自首。后来我就和公安机关在方城与叶县交界的许南公路处将朱某找到了。

12、证人朱××(朱某某叔叔)的证言

平时我有三辆货车做生意,朱某某跟车干活,有一天晚上,我姨给我打电话,说古庄店派出所找我问朱某某的去向,说是可能他杀人了,我就给车上打电话找朱某某,问他是不是杀人了,问了几遍,他承认是他杀人了,我就说那你投案吧,当时车是准备去郑州,已经到保安了,后来又通知家里人,说朱某某准备投案。

13、证人郝××(案发当晚与朱某某同车货车司机)的证言

2009年4月29日晚上,我开朱××的豫x货车拉钙粉从独树准备去新乡送货,朱××安排朱某某给我押车,当晚11点左右我俩从独树出发,走到叶县X镇北边一个大坡处,朱某某接一个手机,之后说家里有事,他叫我给他找些钱,我从车给了他2000块钱,第二天早上我听说朱某某在4月X号杀人了,他下车投案去了。

14、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公(方)勘(2009)X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证明作案现场的情况。

15、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公(方)勘(2009)X号现场勘验笔录

证明对朱某某指认的抛弃作案时所穿衣服的现场情况。

16、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宛)公(法医)鉴(尸)【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王真真系被他人扼、勒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17、河南省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宛)鉴(DNA)字【2009】X号生物物证鉴定书

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朱某某带血迹的灰色秋衣上检出的血迹是王真真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18、朱某某、王真真户口底册

证明二人的个人基本情况。

19、朱某某的衣物、皮带。

证明朱某某作案时穿的衣服和作案的工具。

20、河南省方城县公安局的情况说明

证明朱某某系在其父亲朱××的协助下投案。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朱某某的辩护人称“朱某某犯罪动机单纯,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某因害怕丑事败露而杀死一人,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朱某某案发后在亲属的配合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构成自首,又因其通过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一定谅解,不要求对其判处死刑,故对朱某某可从轻予以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剑

审判员徐建淮

代理审判员马景琦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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