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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某某诉称:2008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双方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北京做生意。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8月,原告因怀孕回娘家待产。此后,被告竟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做了人流手术,双方就此发生纠纷。2010年4月,原告起诉离婚未果,至今未和好夫妻关系。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补偿被告医药费2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2月26日,双方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共同在北京经商,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4月,被告怀孕。同年8月,被告独自回到攸县待产。2009年9月14日,因胎儿发育不良,医生建议中止妊娠。2009年9月21日,被告因死胎在攸县上某某桥卫生院住院治疗。原告以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双方由此发生纠纷。2010年4月,原告起诉请求离婚未果,此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做原、被告和好工作无效,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贺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告贺某某一次性当庭补偿被告王某某医药费1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尹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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