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嘉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
法定代表人,略。
被告雷某,(个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与被告雷某供电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禾县调塘水电站负担。
审判员雷某君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杜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