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男,局长。
原告贺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