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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与贾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时间:2005-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成民初字第847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回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副所长,住(略)。

原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副所长,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副所长,住(略)。

原告苏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汉族,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副所长,住(略)。

被告贾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媛,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晋,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与被告贾某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原告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于2005年11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贾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撤回对贾某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撤回对贾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马某某、张某、王某某、苏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涛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濮家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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