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诉许某、曾某劳务雇佣
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熊某因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熊某在一审诉讼中诉称:2010年3月8日,我与十二个人与曾某约定,给许某位于某京市X镇X路X号,时代龙和大道北门XX洗浴进行装修;工程完工后,应支付我等十二人劳务费127200元;曾某为包工头,许某为业主,现曾某只支付我等劳务费56550元,剩余劳务费未支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曾某、许某支付尚欠劳务费706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熊某起诉曾某、许某劳务雇佣纠纷一案,因熊某起诉许某名称错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熊某的起诉。
熊某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更正被上诉人的名字许某为许某某。事实与理由:因许某提供假名字,现查证其真名为许某某,所以依法请求被上诉人许某更正为许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熊某起诉曾某、许某劳务雇佣纠纷一案中,熊某所起诉的许某因存在名称错误,故裁定驳回熊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