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彪,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田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长陈凯军
代理审判员龚婧
人民陪审员徐科
二0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