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的代表人陈新华及委托代理人李某甲、被上诉人李某乙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戊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05元,退还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X镇X村丁家坳组。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