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本县X镇。
被告罗XX,男,50岁,瑶族,江华县人,农民,住本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X诉被告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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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刘小平
二0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韦良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