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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湾。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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