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月29日因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0年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户县看守所。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智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沿咸户路由南向北到大王镇,行至大王法庭南50米处,因其操控不当,将同向步行的段××撞伤,致段××昏迷倒地。邓某为逃避责任,驾车逃逸。段××被行人发现,急送医院抢救。经鉴定,段××之损伤达重伤。为证实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邓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邓某无驾驶证驾驶银灰色重庆劲隆110型二轮摩托车,沿咸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王法庭南50米处,将同向步行的段××撞伤,被告人邓某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段××被行人送往陕西省森工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1、双侧小脑幕切迹疝;2、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3、闭合性胸部损伤;4、右踝关节处软组织损伤。经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段××之损伤程度已达重伤范畴。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5月3日,被告人邓某亲属与被害人段××亲属自行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邓某一次性赔偿段××医疗费等经济损失x元,民事赔偿终结。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报案人李××的证言;2、证人刘×、李××、李×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5、被告人邓某供述;6、赔偿协议书及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肇事,致一人重伤,逃离事故现场,应属肇事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郑颖乔
审判员陈坛坛
审判员刘军鹏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英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