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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52岁。

被告田某某,男,53岁。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国祥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琳担任记录,于201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某诉称:1983年,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很长时间里夫妻关系都很好,夫妻感情也较深厚;在两人的努力奋斗下,双方拥有了自己的楼房和银行存款,并且还生育了两个男孩;然而,就在原告与二个孩子完全沉浸在幸福甜蜜的生活中的时候,被告却染上了赌瘾,从此双方开始了多年的纷争和吵闹,事后,被告因赌博不仅输光了家庭中的全部资产,而且还欠下了许多债务;并于2006年开始分居生活,被告只身在外躲债,完全抛弃了家庭和妻儿,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2010年5月18日,原告曾向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原、被告结婚以来感情尚好,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证据证实,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之后,被告仍我行我素,双方关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使得夫妻关系越来越差,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双方各承担50%。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1、原大庸县X镇人民政府于1983年7月19日出具的《结婚证》复印件两份,拟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

2、(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于2010年5月18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人民法院对此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事实。

被告田某某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合法的,与本案有关联,本院对此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了以下事实:

1979年,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在原“上山下乡”时相识;1983年7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原大庸县X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后生育有两个男孩(取名为田某和马某),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里夫妻关系较好,最近几年,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被告买地下六合彩欠下许多债后,夫妻关系出现裂痕;2006年至今,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此间,被告经常在外,对家庭极少负责,双方也很少沟通;2010年5月18日,原告马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而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相当长时间里夫妻关系也很和睦,最近几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出现了裂痕,但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故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张定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此后,被告长期在外,双方无法沟通,夫妻关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更加恶化。2011年2月16日,原告马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基本事实清楚;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婚后较长时间关系也较好,但近几年来,两人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致使双方的夫妻关系有些恶化;特别是被告购买地下六合彩举债甚多,把夫妻经营几十年所积累的财产全部偿还了债务,导致双方自2006年以来一直分居生活,被告田某某有较大过错。2010年6月15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依然分居生活,平时也极少沟通,夫妻关系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反而越来越恶化,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告马某某再次要求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另外,因本案被告田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确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双方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田某某各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伍国祥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杨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况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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