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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某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12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19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田丽独任审判,书记员杨某会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5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想自己做生意而又没有本钱,便想到了以转卖交通事故处理车辆为名,骗点钱后自己做生意。2005年9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李某某,说法院处理了一辆特大交通事故车,是一台平板车,手续已办齐,问被害人李某某要不要,被害人李某某答应要车,并约好第二天在武陵镇商贸城见面。第二天,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夫妇见面后,拿出伪造的“放车通知单”和“收款收据”交给李某某,并带李某某夫妇看了一台停放的平板车。随后,李某某夫妇与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去喊了二辆清障车,并当场交给被告人杨某某现金7000元,拖车费500元。到了停车场后,被告人杨某某下车后乘机溜走,并于第二天将自己的电话号码换了。此前,被告人杨某某以给被害人李某某介绍买事故车要鉴定、请客等为由,骗取了李某某现金1550元。

2、2005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聂某某,说有报废车介绍给他买,价格是x元。随后被告人杨某某带聂某某看车。看车后,被告人杨某某又带被害人聂某某去办手续,到法院后,被告人杨某某转了一圈后告知被害人聂某某说手续已办好了,第二天就可以直接去取车了,于是被害人聂某某将x元现金给了被告人杨某某。第二天,被害人聂某某去取车时被告知没有报废车卖,此时被害人聂某某便再也联系不上被告人杨某某了。

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被害人李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聂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证明,常德市文博拍卖有限公司的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且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坦白自己所犯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田丽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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