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阿不某某,男,维吾尔族,文盲,农民。2010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因本案于2010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不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阿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阿不某某至本区X路公交终点站,趁被害人王某某上车之机,从其右侧裤袋内扒窃得LG牌x型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981元)及上海市公共交通卡1张(价值人民币135.4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阿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薛某、杨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阿不某某能如实交代罪行,并自愿认罪,且财物已被追缴发还,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不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徐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