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罗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罗某某、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13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罗某某有下列损失:医药费4340.6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元、误工费2867.34元、陪护费578.2元、后期医药费570元、交通费100元,以上损失共计8564.2元由周某某于保险公司理赔到位后立即支付给罗某某。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