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周某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周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24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周某某的车损x元由李某某负担2000元,余款x元由周某某按责承担80%即x元,由李某某按责承担20%即3000元;
二、李某某的车损3780元由周某某负担2000元,余款1780元由周某某按责承担80%即1424元,由李某某按责承担20%即356元;
三、上述款项中由周某某合计承担x元,由李某某合计承担5356元,双方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对方立即偿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