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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祁东县洪桥镇兰芝塘村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某艳,湖南真诚(略)事务所(略)。

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

代表人周某乙,组长。

原告周某甲为与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周某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父母系被告祁东县X镇X村八组历史村民,原告因出生成为被告兰芝塘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在被告处一直分有承包地,现被告组内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并已获得征地补偿款,被告在分配土地补偿费人平x元时未分配给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周某甲享有与被告祁东县X镇X村八组其他组民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费等x元。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原告的户籍证明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系被告组内成员;

2、周某龙信用社的存单一份,拟证明周某龙于2010年6月7日分得土地补偿款9720元的事实;

3、2010年10月1日被告分配900元土地补偿款名单,拟证明被告组内成员于2010年10月1日分得土地补偿款900元的事实;

4、证人周某平出庭证实,被告组内其他成员于2010年6月7日分得土地补偿款9720元,2010年10月1日分得土地补偿款900元的事实。

被告未应诉答辩。

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1系国家机关登记资料,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3、4来源合法,三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待证的事实。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系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历史村民,原告周某甲因出生成为被告兰芝塘村X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直在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其常住人口户籍登记在被告组。现被告组内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已获得征地补偿,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分别于2010年6月7日、10月1日分配土地补偿款9720元、900元,合计x元,被告未将上述款项分配给原告。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即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原告周某甲系被告组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被告组内其他组民同等的经济收益分配权。现被告组内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告将所获得的土地补偿款分别于2010年6月7日、10月1日以人平9720元、900元的标准分配时未分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其与组内其他组民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某甲享有与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其他组民同等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

二、被告祁东县X镇X村第八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周某甲土地补偿款x元,逾期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书剑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凌永红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农村X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X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农村X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X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X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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