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
原告王××,女。
被告何××,男。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王××、王××为与被告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新禧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被告何××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王××、王××诉称:两原告于2006年12月20日购买梅苑开发区X路X栋X号(面积54.28平方米)和X号(面积54.28平方米)两个门面。2007年12月20日租给被告何××经营生意,租赁时间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每个门面租金每年6000元。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原告告知被告要收回门面。2011年3月15日,原告又委托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通知被告搬出门面,但被告至今强占门面经营。被告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门面,并支付未支付的租金。
被告何××辩称:被告希望续租,在行情价格的范围内,同意原告涨房租,请求法院和解。
经审查,新化县梅苑开发区X路X栋X号和X号门面(面积均为54.28平方米)系原告王××、王××合法购买的房产,自2007年12月20日租给被告何××经营生意。因王××、王××系姐妹关系,门面租赁合同由王××与何××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时间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门面租金每年定一次,租金随当地门面的行情变动,第一年每个门面租金6000元。订立合同时,被告预交了2000元押金。合同履行过程中,第三年的房租双方协商为每个门面每年7500元。租期届满前,两原告告知被告要收回门面,但被告以合同中约定有优先续租权为由在合同到期后不腾出门面。两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委托新化县天骄法律服务所向被告发出书面通知称:“该合同期满已久,王××女士需收回门面自己经营,特书面告知贵先生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内容移交门面。否则,本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贵先生搬出门面。”因被告坚持续租,两原告即诉至本院。庭审中,原、被告确认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8月15日期间,被告应支付原告门面占用费x元,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262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何××于2011年8月15日前自行腾出占用原告王××、王××的两个门面;
二、被告何××于2011年6月17日前支付原告王××、王××占用费8000元(包括原预交的押金2000元);
三、原告王××、王××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余损失均各自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后收取50元,由被告何××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游新禧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星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