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邹××,女。
被告迈克尔罗伯特,男。
2011年4月19日,原告邹××就与被告迈克尔罗伯特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萍独任审判,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5月18日原告邹××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撤回对被告迈克尔罗伯特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后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伍萍
助理审判员曾铮
人民陪审员伍开文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再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