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所(略):沈阳市和平区X街X-X号X室。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仲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宁女子监狱,身份证号x。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皇姑区热电厂职工,身份证号x。住所(略):沈阳市大东区X路X-X号X室。
申诉人叶某某因与仲某、孙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民(1)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辽检民抗字(2010)X号民事抗诉书,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款(六)项及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振华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