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华强诉被告会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鉴于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