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镇X组人,农民。
被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2年2月结婚,婚后一年多被告即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现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唐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变爱于1999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0年11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后涉诉本院。
上述事实,有与原告谈话笔录、冯原镇X村民委员会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成婚,感情基础较好,但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智斌
代理审判员齐明明
人民陪审员惠社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