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湖南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建民,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朝阳,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文辉,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智铭,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贺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贺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的(2008)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明、朱建民、曾朝阳与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文辉及原审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上诉人张某某、邓某某共同赔偿被上诉人刘某因火灾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x元,此款在2009年9月30日前支付x元,下余x元在2010年9月30日前付清;
二、被上诉人刘某自愿放弃对上诉人张某某、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刘某与张某某、邓某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此一次性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7700元,依法减半收取38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审判员刘某腾
二○○九年九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中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