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怀化市高蛋白饲料添加剂厂诉怀化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邓建国行政处理决定纠纷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案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可以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交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