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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胡某、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胡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甲,男。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于2011年9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某、李某甲、李某乙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经济损失x元。该协议已当即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魏良象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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