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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祥康置业有限公司诉杨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商丘祥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X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杨某某,女,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祥康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商丘市招商局家属院内X室没有被告杨某某居住,原告所诉被告杨某某住址不准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商丘祥康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隋冬梅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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