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焦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9年8月29日作出(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双方均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新中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经重审后于2010年11月4日作出(2009)新民重字第465-X号民事判决,焦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重字第46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焦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立东
审判员孙莉环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