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某,男。
被执行人湖南福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福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福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湖南福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蔡某工资x元、2007年度管理费用包干补偿费x元,合计x元。该协议已于2011年4月9日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和解协议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魏良象
审判员陈兆龙
审判员蔡某霖
二0一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石泽香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