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丁某某、王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8月5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同意由李某某支付x元(不含医药费),除去李某某已支付的x.7元,还应支付x.3元,由李某某于2011年8月8日支付给赵昌年家属x元,余款x元待保险理赔后立即向赵昌年家属偿清;
二、赵昌年抢救医药费4884.3元由李某某负责赔偿。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业平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