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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洪妮、人民陪审员钟兴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肖婵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韩某某、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2009年5月16日两被告因资金周某不灵,向原告借款x元,并口头约定两个月内还清,月息10%,两被告当即支付原告利息x元。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x元,并按月利息3%的标准支付利息x元。被告朱某某、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均属实,但现经济困难,希望原告答应分期偿还。

经审查,2009年5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0%,两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款

x元的借条、并支付原告一个月的利息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朱某某尚欠原告韩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共计x元,被告周某某、朱某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x元,2012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2012年9月30前偿还x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超出本调解以外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被告周某某、朱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俊

审判员谭洪妮

人民陪审员钟兴友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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