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郑和平,沅陵县友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张某某,男。
被告李某,女。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李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因原告胡某某系残疾人,符合法律援助有关规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颜征海
二0一0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