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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学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

被告××学校。

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与被告××学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公司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公司负担。

审判员罗文林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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