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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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南宁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丙。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谭某戊。

上诉人南宁铁路局因与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l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l0)江民初字第lX号民事裁定,于20l0年12月21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被告南宁铁路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解释,两个内容均给原告向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中的任何一个法院的起诉权,本案事故发生地在柳江县进德站与柳南站区间K540+574处,该处属于柳江县辖区,在此地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告向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并由柳江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民事诉讼法》和上述司解释的规定。被告南宁铁路局对事故发生地的理解有误。事故发生地不属被告辖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项,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南宁铁路局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南宁铁路局不服一审法院裁定上诉称,韦丽英跨越正在进行铁路运输作业的铁道线路,发生铁路路外人身事故不幸死亡。最高法院早在《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第30条中,就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最新的《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是再次特别重申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规定,一审裁定认为该条为选择管辖规定,实属对该法条的误读,我局提出管辖异议,理由充分,合法有据,一审驳回的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异议主张,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或事故发生地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谭某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近亲属身份就其母亲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上述解释第三条就因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的司法管辖问题又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的事故发生地在柳江县进德站与柳南站区间K540+574处,因此,引发的铁路运输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范畴,而该区域属于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柳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南宁铁路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柳江县人民法院(20l0)江民初字第lX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柳江县人民法院移送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南宁铁路局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远恒

审判员周卫

审判员梁云政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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