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靖边县土地(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方震,男,陕西辅衡(略)事务所(略)。
被告杜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杜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某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x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10年3月7日向原告胡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15‰。后经索要二被告只偿还了45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杜某某、郭某某于2010年11月1日前偿还原告胡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6800元,下余本金x元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杜某某、郭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杜某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