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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华某、许某非法拘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某、许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晓红、王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13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华某、许某伙同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以上三人已判刑)等人为向李某甲索要债务,强行将李某甲从安阳市龙安区X镇白龙庙养鱼场带至安阳市区,先后将李某甲非法控制在安阳市小花园附近一楼房、安阳市文峰区“老红军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安阳市“景易苑洗浴中心”、安阳市X路“融达投资公司”等处,并多次殴打、恐吓李某甲、同时还多次向李某甲家人打威胁电话索要欠款,至2009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李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华某、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华某、许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华某、许某辨解其未殴打、恐吓李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3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华某、许某伙同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以上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为向李某甲索要欠款,强行将李某甲从安阳市龙安区X镇一养鱼场带至安阳市区,先后将李某甲非法控制在安阳市小花园附近一楼房内、安阳市文峰区“老红军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安阳市“景易苑洗浴中心”、安阳市X路“融达投资公司”等处,至2009年9月18日下午6时许,李某甲被公安机关解救。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华某、许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华某供述:2009年8、9月份的一天,我伙同许某、邹某某、罗某某等人为索要欠款将李某甲从安阳市龙安区龙泉白龙庙一钓鱼场带至安阳市立交桥西一小区内,此后我和其他人又在铁西“融达投资公司”、“景易苑洗浴中心”等处看管李某甲。

2、被告人许某供述:2009年9月份一天,我和华某、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等人为向李某甲索要欠款,将李某甲从龙泉一处地方带到铁西中道口邹某某、吴某某的租房处,以后几天又陆续在紫薇大道一小区内、铁西“融达投资公司”等处看管李某甲。

3、同案犯邹某某供述:2009年9月13日,我伙同罗某某、吴某某、许某等人为索要欠款将李某甲从安阳市龙安区一钓鱼场带至中道口我的租房处,此后至9月18日,我伙同其他人在中道口租房处、紫薇大道西段一家属院、安阳市东区一洗浴中心、铁西“融达投资”门市等处看着李某甲。

4、同案犯罗某某供述:为向李某甲索要欠款,2009年9月13日,我伙同邹某某、吴某某等人将李某甲带至租房处,16日将李某甲带至投资公司、17日带至东区一洗浴中心,直至18日下午被抓获,期间限制李某甲的人身自由。

5、同案犯吴某某供述:2009年9月13日夜,罗某某开车带着我到钢花路向南走到一村庄内,停一会儿后就都开车回到市里。次日,我听说找到李某甲了,就和罗某某一起到李某甲的姑姑家,当晚和罗某某、邹某某等人在李某甲的姑姑家过夜。18日下午,我和罗某某等人在打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6、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实:2009年9月13日晚,我在龙安区钓鱼时,被邹某某、罗某某、许某、朋某等人带至小花园附近一住房内索要欠款并对我殴打。次日晚上邹某某带人看我一夜。第三天邹某某、罗某某、吴某某、许某等人将我带到我姑姑家要钱,后我姑姑去外住时,邹某某等人又看我一夜。此后直至18日下午,又先后将我拘禁在东区景易园洗浴中心、融达投资门市等处。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9月13日下午我儿子李某甲开车出去玩,当晚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李某甲在他那里,要我拿钱赎人。

8、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华某、许某投案的证明及被告人华某的前科证明。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某、许某等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核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华某、许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许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爱明

审判员胡科

人民陪审员曹红军

二0一0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付丽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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