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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庞村镇东庞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洛执字第48-1号执行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偃师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异议人(案外人)徐铁锤,男,汉族。

被执行人洛阳市玻璃纤维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常某某,组长。

申请复议人偃师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庞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洛执字第48-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东庞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东庞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偃师市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李光

审判员杨尔洲

审判员施付阳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阳(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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