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男,1935年7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渑池铝矿。
负责人刘某某,该矿矿长。
唐某某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渑池铝矿(简称渑池铝矿)猪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1)三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调解系承办人违法办案,对我误导,使我在违心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并非自愿。
2.原审法院收受渑池铝矿贿赂,影响了本案审理,导致本案再审时错判。
被申请人渑池铝矿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已经多次改制,我单位已经不是适格的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不仅在协议笔录上签字表示同意,还在随后签收了调解书,调解款项也已经接受,其主张是胁迫签字没有证据印证,关于申请再审人反映的法院收取被申请人渑池铝矿贿赂问题,该事实的查证非本案审查范围。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朱建华
代理审判员孟献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丽娜(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