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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渑池铝矿猪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某某,男,1935年7月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渑池铝矿。

负责人刘某某,该矿矿长。

唐某某与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渑池铝矿(简称渑池铝矿)猪场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7日作出(2001)三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唐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某某申请再审称,1.原一审调解系承办人违法办案,对我误导,使我在违心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并非自愿。

2.原审法院收受渑池铝矿贿赂,影响了本案审理,导致本案再审时错判。

被申请人渑池铝矿称,中国长城铝业公司矿山公司已经多次改制,我单位已经不是适格的主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一审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再审人唐某某不仅在协议笔录上签字表示同意,还在随后签收了调解书,调解款项也已经接受,其主张是胁迫签字没有证据印证,关于申请再审人反映的法院收取被申请人渑池铝矿贿赂问题,该事实的查证非本案审查范围。申请再审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路通

代理审判员朱建华

代理审判员孟献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丽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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